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61號
TCDV,99,建,61,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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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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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