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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