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通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雪芳間因99年度婚字第87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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