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15號
TCDV,100,重訴,215,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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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柯厲生
被   告 王雪絨
      柯雅章
      柯德育
      柯明宏
      柯博文
      柯秀華
      王水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62,9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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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