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20號
TCDV,100,訴,820,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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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   告 賴廷科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公業江四貴
法定代理人 江維清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於被告提出之100年4月15日台中公益路郵局第196 號存證信函中所述之台灣銀行豐原分行,支票號碼: FA0000000號之支票,原告是否已受領?該支票有否提示? 原告是否已受領該支票所載金額新台幣120萬221元?具狀表 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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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