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廖庭婕即廖達聰之承.
法定代理人 黃愛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聰惠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庭婕為原告廖達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廖達聰於起訴後之民國100年4月27日死亡,有卷附 除戶戶籍謄本可憑,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原告廖 達聰部分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 造迄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廖庭婕」為原告廖達聰之唯一法定繼 承人,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關於原告廖達聰 部分自應由「廖庭婕」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