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吳秀月輔 佐 人 林偉忠被 告 洪藝澐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院認有依原告之聲請訊問證人包珠慧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