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48號
TCDV,100,訴,348,2011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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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杭國鼎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杭筱瑜
即 原 告
      杭國緯
      杭國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4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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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