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62號
TCDV,100,訴,1662,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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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2號
  原   告 裔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 6,876元,應繳裁判費 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429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裁 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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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裔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