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98號
TCDV,100,訴,1598,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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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郭英雄
  被   告 江莉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 5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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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