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57號
TCDV,100,訴,1557,201106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管英琇
被   告 管 井
      管張陣
      管在勇
      王海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而 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