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許五湖
許昆裕
許樹煌
許文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重劃會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其性
質核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 萬元),
應以16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尚欠14,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