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32號
TCDV,100,訴,1532,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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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宏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註:此部分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1萬66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2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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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