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96號
TCDV,100,訴,1396,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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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楊懿謀
被   告 柯蘊哲
被   告 許英淑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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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