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6號
原 告 傑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杜玉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萬元,係以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又被告之住 所地在新北市○○區○○街89號5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憑,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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