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靖奇、羅洪秀.
劉宇偉間100年度訴字第10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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