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陳木全
陳坤田
陳惠蘭
陳耀敦
陳火炎
陳木榮
陳坤福
上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奉印
被 告 陳水枝
陳渙銘
陳献彰
陳献忠
陳献成
陳白燕
陳細柳
陳琪緣
陳松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00
0 元(987,000 元+959,000 元=1,946,000 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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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標示│原告及應有部分 │土地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
│ │ │ │土地公告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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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大│①陳木全1/18 │846平方公尺 │987,000元 │
│ │肚區文昌│②陳坤田1/18 │ │ │
│ │段91地號│③陳惠蘭10/504 │每平方公尺新│計算式: │
│ │ │④陳耀敦18/504 │臺幣3,500元 │846×3,500×1/3=987,000 │
│ │ │⑤陳火炎 1/18 │ │ │
│ │ │⑥陳木榮1/18 │ │ │
│ │ │⑦陳坤福1/18 │ │ │
│ │ │以上7 人應有部分合計│ │ │
│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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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大│①陳木全137/2070 │690平方公尺 │959,000元 │
│ │肚區文昌│②陳坤田137/2070 │每平方公尺新│ │
│ │段93地號│③陳惠蘭685/28980 │臺幣3,500元 │計算式: │
│ │ │④陳耀敦1233/28980 │ │690 ×3,500 ×822/2070= │
│ │ │⑤陳火炎137/2070 │ │959,000 │
│ │ │⑥陳木榮137/2070 │ │ │
│ │ │⑦陳坤福137/2070 │ │ │
│ │ │以上7 人應有部分合計│ │ │
│ │ │822/20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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