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85號
TCDV,100,補,885,2011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陳木全
      陳坤田
      陳惠蘭
      陳耀敦
      陳火炎
      陳木榮
      陳坤福
上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奉印
被   告 陳水枝
      陳渙銘
      陳献彰
      陳献忠
      陳献成
      陳白燕
      陳細柳
      陳琪緣
      陳松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00
  0 元(987,000 元+959,000 元=1,946,000 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附表:
┌──┬────┬──────────┬──────┬─────────────┐
│編號│土地標示│原告及應有部分   │土地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
│  │    │          │土地公告現值│             │
├──┼────┼──────────┼──────┼─────────────┤
│1  │臺中市大│①陳木全1/18    │846平方公尺 │987,000元         │
│  │肚區文昌│②陳坤田1/18    │      │             │
│  │段91地號│③陳惠蘭10/504   │每平方公尺新│計算式:         │
│  │    │④陳耀敦18/504   │臺幣3,500元 │846×3,500×1/3=987,000 │
│  │    │⑤陳火炎 1/18    │      │             │
│  │    │⑥陳木榮1/18    │      │             │
│  │    │⑦陳坤福1/18    │      │             │
│  │    │以上7 人應有部分合計│      │             │
│  │    │1/3         │      │             │
├──┼────┼──────────┼──────┼─────────────┤
│2  │臺中市大│①陳木全137/2070  │690平方公尺 │959,000元         │
│  │肚區文昌│②陳坤田137/2070  │每平方公尺新│             │
│  │段93地號│③陳惠蘭685/28980  │臺幣3,500元 │計算式:         │
│  │    │④陳耀敦1233/28980 │      │690 ×3,500 ×822/2070= │
│  │    │⑤陳火炎137/2070  │      │959,000          │
│  │    │⑥陳木榮137/2070  │      │             │
│  │    │⑦陳坤福137/2070  │      │             │
│  │    │以上7 人應有部分合計│      │             │
│  │    │822/2070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