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60號
TCDV,100,補,860,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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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與被告蕭萬春蕭建緻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蕭
萬春即蕭建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萬春蕭建緻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8,754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
   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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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