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51號
TCDV,100,補,851,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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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圓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6,37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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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