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圓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6,37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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