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林淑貞
羅亞萍
原告請求被告利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2,7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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