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39號
TCDV,100,補,839,201106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林淑貞
      羅亞萍
原告請求被告利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2,7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利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