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34號
TCDV,100,補,834,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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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林明華
原   告 廖素槙
被   告 陳科仰
被   告 蔡進銘
被   告 蔡陳腰
被   告 范心雅
被   告 卓王綉月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2,86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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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