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張益謙
張益友
張曾瑞珠
張佩芳
陳張梅芳
張益彬
張益修
張芬芳
張益彰
賴慧貞
張益從
張琇瑱
黃叔敏
黃志雲
黃莫愁
張書綸
張緹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偉誠、蘇增國、蘇碧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718,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