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19號
TCDV,100,補,819,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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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張益謙
      張益友
      張曾瑞珠
      張佩芳
      陳張梅芳
      張益彬
      張益修
      張芬芳
      張益彰
      賴慧貞
      張益從
      張琇瑱
      黃叔敏
      黃志雲
      黃莫愁
      張書綸
      張緹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偉誠蘇增國蘇碧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718,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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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