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林勝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林民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52,154元(計算式:1,053,700+398,454=1,452,154),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