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88號
TCDV,100,補,788,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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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林勝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林民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52,154元(計算式:1,053,700+398,454=1,452,154),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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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