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蔡秀英
王大韙
王書芸
王書瑀
王大器
被 告 何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