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64號
TCDV,100,補,764,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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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蔡秀英
      王大韙
      王書芸
      王書瑀
      王大器
被   告 何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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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