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蘊哲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柯蘊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柯蘊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萬874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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