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江金乾
江林阿時
被 告 莊紅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
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