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28號
TCDV,100,聲,128,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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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謝忠誠
相 對 人 全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鈦精密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 文。故由此規定可知,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須以公 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經營有 顯著困難或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目的事 業無法進行、或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均屬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全鈦精密有限公司之股 東,緣因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即未設立精密加工廠,更 未辦理工廠登記,且從未正式營業,並於民國99年12月間已 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辦妥停業登記在案。 況各股東早已轉任他公司工作,全已無心繼續經營該目的事 業,顯然相對人公司對其目的事業已無法進行,公司之經營 有顯著之困難。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公司解 散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抄錄正本、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 所函文影本、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影本等資料為證。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99年8月間日核准設立登記,聲請人謝 忠誠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其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等資 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徵詢相對人公司之主管機關即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其函覆表示:該公司(指相對人公司)99年8 月30日核准設立,營業2個月,出貨即無法收取貨款,應收 帳款約473627元皆無法收回,導致資金短缺,調度困難,股 東亦不願增資,股東間無法達成共識,且參與公司運作之股 東已都不參加公司運作,股東間又因經營理念不同,皆無繼 續經營之意願,訪談地點(公司登記所在地)現場無員工進 行操作等語,此有經濟部100年6月8日經授中字第100320932 60號函文及訪談紀錄在卷可憑。此外,相對人公司並於99年 12月間已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辦妥暫時停 業登記在案,亦有該所函文可參。綜酌上情,相對人公司因 資金短缺,調度困難,股東亦不願增資,且參與公司運作之



股東已都不參加公司運作,股東間又因經營理念不同,皆無 繼續經營之意願,現場亦無員工進行操,並已辦理暫時停止 營業。準此,該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而無繼續營業之可能 ,依首揭公司法之規定,自得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 。因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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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鈦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