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請人 柯靜志
即債務人 號之1
相對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靜志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任何財產,前 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日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 時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708,464元,惟因無法負 擔債權人提出之還款方案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每月薪 資約27,000元,聲請人須負擔本人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 費用,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為22,000元,,聲請人實無力清 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 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 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 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據; 次查債務人現任台灣海事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薪資約 27,000元,其須負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 亦有扣繳憑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 從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 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6月3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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