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3號
TCDV,100,消債更,3,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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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請人   許睿芯
即債務人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睿芯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任何財產,前 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協商當時負債總額為新台幣(下同 )904,098元,聲請人復另有民間債務,每月須清償5,000元 ,故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8 ,000元,聲請人須負擔本人、母親之必要生活費用約17,000 餘元,聲請人實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 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 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 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等為據;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休閒小站股份有限公司,薪 資約18,000元,其須負擔本人及母親之必要生活費用,亦有 薪資明細表、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從 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 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 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 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6月30日上午11時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媛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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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休閒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