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石建東
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捐助章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 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召開董事會, 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之規定,上開變更亦經台中市政府教 育局同意備查,爰依法聲請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 條為必要處分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 條亦有明文。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之董事長, 有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董事會會議簽到表 及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證,則聲請人得為本件聲請權人, 應可認定。
(二)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於100年4月27日召開 第3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7條等關 於董事總額由9人修訂為15人之規定,並經台中市政府教 育局同意備查等事實,有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 小學董事會會議簽到表、會議紀錄、捐助章程、章程修正 前後對照表與台中市政府100年5月25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 027528號函、法人登記書等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故 本院審酌聲請人係董事,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牴觸,暨主管機關即台中市政府同意備查前開捐助章 程修正案,因認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 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查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 負擔,且其數額為新台幣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收據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