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374號
TPHV,104,重上,374,20170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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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單錫禕
      單錫禎
      劉單金秀
      單篤蔚
      羅孝威(HOWARD LO SHAN)
      羅安莉(CATHARINE SHAN L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上 訴人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單錫禕單錫禎劉單金秀單篤蔚戶籍地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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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