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128號
TCDV,100,司養聲,128,201106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文偉
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 林儀如
即被收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四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收養人之住所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二三二巷五號」。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收養人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 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