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000號
TCDV,100,司聲,1000,2011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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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燕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 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未依相對人 之戶籍地「台中市○區○○街39巷2之3之6號」寄送,是未 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之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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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