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清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清統之住所寄發債權 讓與通知函,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本件相對人李清統係設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 100巷71號」,非屬本院管轄,是以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債權 讓與通知函之意思表示內容對相對人李清統為公示送達,自 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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