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653號
TCDV,100,司票,2653,201106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宋勇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鎮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
二、請求本票金額各為何?
三、提出本票原本(影本不清晰)。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