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賴宗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5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5月4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 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5%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宗棋,1分之1 嗣債務人賴宗棋於95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4月29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 為清償,計尚欠本金 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款契約 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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