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304號
TCDV,100,司促,21304,201106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景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事實及理由中之債務人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