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143號
TCDV,100,司促,21143,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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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43號
債 權 人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哲雄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
  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
  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
  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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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