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745號
TCDV,100,司促,20745,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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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45號
債 權 人 葉姿琳
法定代理人 陳柔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士旗葉原宏黃綉鳳葉力達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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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