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45號
債 權 人 葉姿琳
法定代理人 陳柔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士旗、葉原宏、黃綉鳳、葉力達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