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493號
TCDV,100,司促,20493,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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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93號
債 權 人 蔡杏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更祐律師即吳慶賢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一之依據為何?
  ㈡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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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