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292號
TCDV,100,司促,20292,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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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9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代 理 人 莊惠萍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元彬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7年9月24日中商字字第0970019147
   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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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