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聲 請 人 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春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 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永碁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事務所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 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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