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03號
異 議 人 涂佳良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0年4月2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 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0年5月25日,顯逾法定期間。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