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2840號
TCDM,99,重訴,2840,2011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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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
                  99年度 易 字第3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溢洋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顏小棋
選任辯護人 劉 喜律師
被   告 連亦姍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蔡慧君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黃鈺真
      梁馨予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上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2863 號、99年度偵字第13520 號、99年度偵字第16735 號
、99年度偵字第2207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7 號、100 年度偵字第717 號),暨追
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2710、231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李溢洋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 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如附表五、附表六 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號所示部分 ,均無罪。
二、顏小棋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六、八至十八、二 十、二十二、二十六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一、二、三、六、八至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六號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年陸月,如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如 附表三編號三、四、六、七號所示部分,均無罪。三、連亦姍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六、八至十八、二 十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六、 八至十八、二十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物均 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五、七至十號所示部分,均無 罪。
四、蔡慧君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六、八至十八、二十二 、二十三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六



、八至十八、二十二、二十三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 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附表五、 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四、五、七 號所示部分,均無罪。
五、黃鈺真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六、八至十六、十八號罪名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六、八至十六、十八號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 訴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部分無罪。
六、梁馨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一至十八號罪名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一至十八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 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繳納公庫新台幣貳拾萬元, 如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犯罪事實經過:
一、緣李溢洋於民國92年12月間,在臺中市○○路86號開設「饕 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即以下提及之餐廳),由其擔任實際 負責人,先後雇用顏小棋(92年起受僱)、蔡慧君(92年12 月起受僱,自93年起從事前往銀行匯款、取款及作帳之工作 )、黃鈺真梁馨予(上二人均自93年間開始受僱,其中梁 馨予於97年間因生產而留職停薪,嗣於98年4 月1 日起復又 受僱於李溢洋)擔任該店員工。又連亦姍於90年間與李溢洋 交往後,育有一子,並於93年11月間,與李溢洋一同遷入李 溢洋所購買之臺中市○區○○○路365 號10樓之3 住處居住 (該房地購入後於93年11月23日登記在李溢洋之弟李建謀名 下)。李溢洋曾因經商所生虧損,其後經營上開餐廳亦有對 外積欠債務,再加上生活開銷費用高昂,導致平日收入不敷 使用,其為籌措資金,供清償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周轉 使用,明知其除經營上開咖啡廳外,並無從事其他正當工作 賺取薪資報酬,亦非財政部官員,且無實際開設公司從事海 內外之股票、債券、基金投資或代客操作業務,乃自93年底 某日起,對外虛捏其為財政部官員、經營智利鑫漢金融業務 整合有限公司(下稱「智利鑫漢公司」)、倍利鑫漢金融業 務整合有限公司(下稱「倍利鑫漢公司」),公司名下持有 許多包含公司債、金融債及結構債等債券,且負責辦理「行 政院九十四年度開發基金第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七號專案 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 全系統商總機 構業務」、「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度第0214暨第 0912號委外授權開發基金提列報准(九十四年央債甲六)結



構債券合議專案」(以下統稱:0214專案),俟該專案完成 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因要進行債券展期、清算或分割之過 程,有需要大筆簽證費用及辦理業務所需支付價金之需求, 必須借貸因應或由不特定人投資後,其可轉讓名下持有之債 券予投資者及債權人之誘因,欲詐騙不特定之人以借貸或投 資之方式提供金錢供其運用。嗣李溢洋於95年間,因上開餐 廳原址未能續租而結束營業,並另覓臺中市○○路○ 段833 號新址做為餐廳營運處所,惟並未實際對外營業,僅以該處 所作為研究食材及私人宴客使用,並另購買位於臺中市○區 ○○○路365 號15樓之7 房屋(購入後於95年10月25日登記 於黃鈺真名下),提供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做為員工宿 舍居住使用,及購買同區○○○路363 號19樓之1 (購入後 於95年12月12日登記在李建謀名下),作為其所謊稱之投資 業務辦公室及招待所使用,而於95年底安排上開員工宿舍及 其謊稱之投資業務辦公室等事務底定。李溢洋之同居人連亦 姍及餐廳員工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均明 知李溢洋並未實際開設智利鑫漢公司、倍利鑫漢公司,並未 擔任政府財政部門公職,亦無實際從事海內外股票、債券、 基金投資或代客操作業務,連亦姍竟基於與李溢洋同居共財 之故,本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自93年底加入犯罪分工,其角 色係扮演先生從事海外投資業務之富裕家庭女主人,且需負 責發放餐廳員工薪資,另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 等人則基於受僱於李溢洋,且自李溢洋處支領薪資花用之故 ,先後本於自己犯罪之意思,顏小棋自93年底加入犯罪分工 ,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並兼任李溢洋司機,每 日駕車搭載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每日向李溢洋彙報所 有之支票兌付情況等事務;蔡慧君自93年底加入犯罪分工, 負責至銀行辦理存提匯款、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及登錄 帳冊、支票簿等事務;黃鈺真自95年11月底加入犯罪分工, 與遲至98年4 月1 日起始加入犯罪分工之梁馨予,共同負責 在李溢洋上開住處或19樓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及負責向被害 人收取現金、支票、珠寶等財物事宜)。此外,連亦姍、蔡 慧君、黃鈺真除實施上開犯罪分工行為外,復分別提供如附 表四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李溢洋作為向被 害人收受款項使用之金融工具及供李溢洋就所詐得之金錢支 配、轉匯或提領使用之犯罪工具(詳細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見附表四所載)。
二、李溢洋為使其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金錢時所行使之 詐術更顯真實具說服力,或為便於詐得金錢後得以拖延還款 期間等目的,乃在詐騙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害人之前或實施



詐術過程中,分別基於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 其上開365 號15樓之3 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 等設備,上網搜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 ,下載文件並利用電腦內之Photoshop 軟體模仿製作該等書 類之格式,及偽造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財政部圖記、 公務章戳及承辦公務人員職章等印文後,蓋用於其所偽造之 文件上,並就各式文件分別冠以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鑑卡 、轉帳憑單、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付款憑單、電子支付 連線作業執行要點、受理申請閱卷須知、電子支付作業放行 單、受款人清單及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之公文書,而偽造完成上開公文書;及於行騙部分被害 人之前,在上開住處內利用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上網搜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用電腦內之Ph otoshop 軟體模仿製作該等書類之格式,及偽造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業務章戳及承辦業務人員 之印文後,蓋用於其所偽造之文件上,並就各式文件分別冠 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系統操作手 冊、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授權書等文件名稱後,用以 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確有其所稱「0214專案」清算業務存在 ;復另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行騙部分被害人之前, 以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年報刊載之國庫支票樣式及相關金融 行庫之支票格式為本,偽造出其上載有發票人、金額、發票 日、付款人、受款人等記載事項之國庫支票,並偽造中央銀 行、財政部國庫局等機關印文於其上,偽造完成國庫支票電 子檔後,將之列印在其自文具店購得之描圖紙內,偽造成得 以流通使用之支票形式,再以投影紙封裝該支票一式四份, 分別持向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害人觀覽,謊稱該清算的國庫 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北 區支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所以事前即由該處先開立一式四 份的國庫支票,做為債權擔保等語,以取信被害人(各別被 害人受騙期間、金額及受行使之偽造文件、有價證券等,均 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
三、犯罪事實:
李溢洋於上開餐廳尚在經營中之93年12月間起,因擔任臺中 縣( 已改制為臺中市) 西華慈惠堂副堂主參與廟務而結識陳 俊良後,遂與連亦姍顏小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向陳俊良佯稱係從 事股市外資操作行為及開設智利鑫漢公司,招攬陳俊良投資 及遊說可藉此方式籌措蓋廟資金等語後,陳俊良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自93年12月起至96年6 月止之期間內,先後匯款 至李溢洋指定之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期間,顏 小棋則依李溢洋指示,偽冒「富邦投顧副總經理何薇玲」名 義,將李溢洋傳送至其使用之行動電話內之不實投資進度簡 訊,轉而傳送至陳俊良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令陳俊良相信 李溢洋之投資團隊內有「何薇玲」此位成員,因而於96 年6 月間接聽顏小棋偽冒「何薇玲」名義撥打電話告知李溢洋之 投資尚欠650 萬元費用,要求陳俊良出資時,陳俊良不疑有 他,而匯款2 筆共計650 萬元之金額予李溢洋,而李溢洋為 取信於陳俊良,乃於陳俊良受騙期間之95年間某日,交付如 附表二編號一「行使文件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予陳俊良, 以取信陳俊良,致陳俊良一面依李溢洋指示繼續匯款,一面 又同意李溢洋拖延還款期間,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連亦 姍、顏小棋即以上述行為分擔方式參與詐騙行為。 ㈡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共 同犯意聯絡,分別於94年5 月間、95年初某日起,由李溢洋 向其經營上開餐廳期間結識之吳雪雲、黃茂森,謊稱係智利 鑫漢公司大中華區執行長,從事外資結構債及股票投資,其 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上開「0214 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然因 尚欠簽證費等費用,須以支票調現使用及可投資獲利之方式 補足資金等詐術內容,誘騙吳雪雲、黃茂森出資投資或借貸 給其周轉,以賺取高額投資報酬或利息,吳雪雲、黃茂森皆 因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投資款或借款予李溢洋。於此期間 ,李溢洋雖先依約給予吳雪雲、黃茂森部分投資報酬或利息 ,以取得渠等信任,惟在無法如期償付本金及高額利息,致 屢遭渠等催討及詢問投資進度後,其乃分別行使其於詐騙吳 雪雲、黃茂森過程中所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二、三號「行使 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以取信吳雪雲、黃茂森, 俾證明確有其所稱「0214專案」清算業務存在,及另出示其 以上揭二所載方法偽造之國庫支票供吳雪雲、黃茂森觀看, 謊稱該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 ,並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事前即先開立 一式4 份的國庫支票給其收執,做為債權擔保,以取信被害 人,誘騙吳雪雲、黃茂森於各自受騙期間內,一面依李溢洋 指示之付款名義,繼續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投資款 予李溢洋,一面同意李溢洋延後清償債務(受害期間及金額 分見附表二編號二、三號所載,吳雪雲於受害期間交予李溢 洋之資金來源包括自己及夫婿林錦五、兒子林金輝之出資,



及向友人林玉敏、臺北表哥李鎮元、高雄表哥李明珪、朋友 李鎮南等人借得之款項而由上開貸與人直接匯入李溢洋指定 帳戶內之情形;黃茂森除以自己名義匯款及交付現金外,另 有向趙國宏、吳冠生等親友借款後,由該親友直接匯款至李 溢洋指定之帳戶,惟黃茂森之出資並不包括趙展佑、趙格笙 之部分在內,詳後述)。於上開詐騙吳雪雲、黃茂森之期間 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亦均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罪之 犯意聯絡,推由連亦姍李溢洋詐騙吳雪雲、黃茂森伊始, 提供上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顏小棋 負責與吳雪雲、黃茂森聯繫投資或借款事宜及向黃茂森收取 現金;蔡慧君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 作帳冊、提供自己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吳雪雲、黃茂 森匯款進入及向吳雪雲、黃茂森收取現金。黃鈺真則於95 年11月底開始加入犯罪後,基於與被告李溢洋連亦姍、顏 小棋、蔡慧君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負責提供其使用之合作 金庫帳戶供黃茂森匯款進入,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 與實施犯罪。
李溢洋於96年間,因多方借貸之故,致資金缺口日益擴大, 復見黃茂森深信其所言詐術為真,並有四處向親友借貸後投 資及代為調現之舉,乃欲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犯罪,而 於96年底向黃茂森佯稱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所持有 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票現值之 七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只需以上櫃股票現值之六折 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鑫漢公司名下 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1 百萬元,1 個月 後即可拿到約250 萬元之報酬等語,不知情之黃茂森乃於96 年12月24日持李溢洋交付之偽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票清 單,在自己住處內向到場之親戚楊義雄,及於同日前往趙展 佑之母親趙黃月嬌住處,向在場之親友趙展佑、趙格笙等人 ,分別告以李溢洋所謊稱之「友人可提供低價認購股票之機 會,邀集各該親友出資認購股票,資金需匯至連亦姍之臺中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之存摺、匯款 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以便辦理股票過戶」 等語,趙展佑、趙格笙、楊義雄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所 吸引,又見黃茂森確有出示上述股票清單為佐證,不疑有他 ,陷於錯誤,趙展佑、楊義雄皆於96年12月25日匯款250 萬 元至上開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趙格笙則於96年 12月28日匯款80萬元至連亦姍上開帳戶內,而由李溢洋取得 上開款項(楊義雄受害之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四所載,趙展佑 、趙格笙受害之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五所載)。惟李溢洋分別



詐得楊義雄、趙展佑及趙格笙交付之金錢後,並無從事任何 股票認購事宜,而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 費使用。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於95年1 月間起,由 李溢洋同時對與其同住在臺中市○區○○○路大衛道社區之 鄰居陳春銘、陳顯揚父子,謊稱自己係開設智利鑫漢及倍利 鑫漢等公司,可代為操作投資賺取利益之情,並向陳春銘、 陳顯揚行使如附表二編號六「行使文件欄」第⒈、⒉點所載 之偽造私文書及其虛捏之不實文書,佯稱可代為從事海外投 資以獲取高額投資報酬,致陳春銘、陳顯揚為賺取上開高額 投資報酬,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李溢洋 其後雖有給付若干投資報酬予陳春銘、陳顯揚,令渠等產生 信任而持續交付投資款,惟在李溢洋屢屢無法依約償付本金 及報酬後,陳春銘、陳顯揚即於96年1 月間偕同陳顯達前往 李溢洋上開住處詢問投資進度,李溢洋為能繼續詐騙陳春銘 、陳顯揚之金錢及另詐騙陳顯達之金錢,除承繼上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以其於96年1 月前某不詳時間,在上開住 所內偽造完成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私文書(詳如附表二編 號六「行使文件欄」第⒊點所載),向陳春銘、陳顯揚、陳 顯達行使外,並另生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 ,以其於96年1 月前某不詳時間,在上開住所內偽造完成之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名義公文書及中央銀行國庫支票、國庫 專戶存款支票、中華民國國庫支票等有價證券(詳如附表二 編號六「行使文件欄」第⒋、⒌點所載),予陳春銘父子三 人觀覽,謊稱其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中央國庫債券,負責 辦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 鉅額利益,可將陳春銘、陳顯揚已交付之金錢轉投資於「倍 利鑫漢公司」、「智利鑫漢公司」刻正從事之金融投資業務 ,但上開二家公司均係外資法人,需由陳顯達擔任公司負責 人,以方便辦理相關作業,且為繼續清算該項業務,尚須繼 續提供資金投資才能取回陳春銘、陳顯揚已投入之金錢等不 實內容,誘騙陳春銘、陳顯揚繼續交付投資款及誘騙陳顯達 同意交付金錢,陳春銘父子三人不疑有他,除陳顯揚於96年 2 月5 日匯款1 百萬元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後 ,即因資金不足而自行終止投資外,陳春銘則因受騙而自96 年1 月16日起接續匯款至97年11月12日止,陳顯達亦因受騙 而自96年1 月17日起以匯款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 戶、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交付現金之方式,先 後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上述三人之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



二編號六所載)。於李溢洋詐騙陳春銘父子三人之期間內, 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則先後基於與李 溢洋共同之犯意聯絡,推由連亦姍李溢洋詐騙陳春銘、陳 顯揚伊始,提供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及 於96年1 月間在上開李溢洋住處內,以女主人身份接待陳春 銘父子三人;顏小棋負責與陳顯達聯繫投資取款事宜及向陳 春銘、陳顯達收取現金;蔡慧君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 支票兌付、向陳顯達收取現金、製作帳冊及提供自己之臺中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陳春銘、陳顯達匯款進入等事宜;黃鈺 真及梁馨予於98年4 月間起在李溢洋之招待所內負責招待陳 春銘父子三人,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並於98年 某日,持李溢洋於不詳時間在上開住處內偽造之「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 知單」等私文書,依李溢洋指示前往陳顯達之臺中市○區○ 道○街60號住處內,佯稱要將李溢洋擁有之股票轉換給陳春 銘父子等人,令陳春銘、陳顯達陳顯揚在上開偽造私文書 內蓋章後,將上開偽造私文書交付渠等作為投資證明而行使 之,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㈤因林玉敏曾於95年8 月24日起至96年11月5 日起借款395 萬 元予吳雪雲作為投資李溢洋上述「0214專案」清算業務使用 (款項多數匯入吳雪雲之第一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僅有96年 11月5 日之220 萬元係林玉敏提領後交付吳雪雲之子林金輝 存入連亦姍之上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見吳雪雲遲 未償付而對之催討,經吳雪雲介紹李溢洋認識林玉敏後,李 溢洋乃與顏小棋蔡慧君(檢察官就顏小棋蔡慧君涉案部 分未起訴,故非本院審理範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於97年8 月間向林玉敏謊稱其是 從事債券方面的買賣,要向伊借錢及借用銀行帳戶、空白支 票,一個月會有30萬元之利息等詐術,致林玉敏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於97年8 月14日持其所有之房屋向李溢洋之友人 王元亨(不知情)辦理二胎貸款借得110 萬元後,經王元亨 將該貸款110 萬元匯入林玉敏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再由李溢 洋指示顏小棋提領該110 萬元供其使用(受害期間及金額如 附表二編號七所載)。惟李溢洋詐得林玉敏交付之金錢後, 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 日各項花費使用。嗣於98年間經林玉敏催討時,另單獨基於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出示其以上揭二所載方法偽造之 國庫支票(如附表二編號七「行使文件欄」所載)供林玉敏 觀看,謊稱該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 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所以事



前即由該處先開立一式四份的國庫支票給其收執,做為債權 擔保,以取信林玉敏林玉敏陷於錯誤,因而同意其延期還 款。
李溢洋見黃茂森於95年2 月間至96年7 月間之部分投資金錢 係向林政彥所調借,認為有機可趁,先推由無犯罪意思之黃 茂森於96年10月間某日,持其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票清單,向林政彥表示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所持有 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票現值之 七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以上櫃股票現值之六折金額 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鑫漢公司名下過戶 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1 百萬元,1 個月後即 可拿到約250 萬元之報酬,資金需匯至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 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之存摺、匯款資料或 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以便辦理股票過戶等語,林 政彥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所吸引,又見黃茂森確有出示 上述股票清單為佐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除以自有資金 匯款至連亦姍上開帳戶認購股票外,並另向弟弟林春湧(原 名林楠翔)、姊姊林蕙燕、醫師友人林昆正、徐清良借款投 入上揭低價認購股票乙事,並以其本人、林楠翔林蕙燕之 名義認購股票,嗣因林昆正夫婦於96年10月5 日、11日借款 予林政彥(均匯款至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後, 見林政彥遲未償付而對之催討,林政彥乃向黃茂森催討欠款 ,黃茂森轉而要求李溢洋須直接向林政彥清償上述款項,李 溢洋遂以辦理國庫債券尚未完成,需要投資等不實內容,接 續向林政彥謊稱:若繼續投資供其完成國庫債券清算業務, 可取回龐大資金等語,同時以其於96年間某不詳時間在上開 住處內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私文書、國庫支票(詳見 附表二編號八「行使文件欄」所載),向林政彥行使之,致 林政彥信以為真,復自97年3 月27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 陸續匯款至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之三信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而交 付投資金額予李溢洋(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八所載 ),惟李溢洋詐得林政彥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 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 且於李溢洋詐騙林政彥之期間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先後基於與李溢洋共同之犯意聯絡,推由連亦姍黃鈺真李溢洋詐騙林政彥伊始,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被害 人匯款進入;顏小棋負責與林政彥聯繫投資取款、拿取支票 事宜;蔡慧君須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 帳冊、提供自己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林政彥匯款進入



等事宜,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㈦另李溢洋於96年底因詐騙林政彥之故,因而得知林政彥之友 人林昆正、徐清良均為收入頗豐之醫師,乃與連亦姍、顏小 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 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先推由無 犯罪意思之黃茂森代為安排見面事宜外,李溢洋並於97年1 月6 日會面當日偕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前往黃茂森安 排之嘉義市某木材工廠內,與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見面,李 溢洋佯稱係精算師,正從事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該 計畫再一星期就要結案,可以清算出股票,供投資人以七折 價格認購股票,並由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出示李溢洋偽造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文件予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觀覽, 且說明林政彥已投資很多錢,要求渠等協助投資,其已罹患 大腸癌,希望在有生之年完成上開投資,若完成投資可給予 高額獲利等語,誘騙林昆正夫妻、徐清良出資,致渠等均信 以為真,而同意認購股票及投資上開「0214專案」,意欲藉 此賺取報酬。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遂 共同以下述行為詐騙林昆正夫妻、徐清良,且李溢洋詐得林 昆正夫妻、徐清良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 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且於李 溢洋詐騙林昆正夫妻、徐清良之期間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先後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上開犯罪之犯意 聯絡,推由連亦姍黃鈺真蔡慧君李溢洋詐騙林政彥伊 始,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蔡慧君負責至銀 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作帳冊;顏小棋、蔡慧 君、黃鈺真另以各證券公司負責處理0214專案之專員身分陪 同李溢洋與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見面,由李溢洋謊稱上述「 0214專案」清算業務進度等事宜,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 式參與實施犯罪。渠等自97年1 月6 日後之詐騙情節如下: ⒈經林昆正夫妻於99年1 月7 日匯款4 百萬元至連亦姍之臺中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作為認購股票資金後,李溢洋復於97年5 至8 月間先後向林昆正夫妻謊稱因辦理轉換受款人身份等事 務,須提供資金協助完成上開計畫,而要求林昆正夫婦繼續 匯款至蔡慧君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台新銀行逢甲分行等帳 戶、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李偉公司之帳戶(由 不知情之李鑫源提供李溢洋使用),並出示其所偽造之國庫 專戶存款支票以取信林昆正夫妻,致林昆正夫妻受騙而匯款 至上開帳戶由李溢洋取得上述金錢外;李溢洋再於99年1 月 18日晚上,偕同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林政彥及具有共同犯 意聯絡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前往林昆正夫妻之住處



,由黃茂森出示李溢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文件(如附表二 編號九「行使文件欄」第⒊點所載)供林昆正夫妻觀覽,表 示臺北區支付處要支付280 億704 萬5000元給黃茂森,但因 積欠規費1500萬元未繳納,而無法領取,欲向林昆正夫婦借 款1,150 萬元,俾於領得該款項後,於一週內還款給林昆正 夫婦,林昆正夫妻信以為真,乃於99年1 月19日匯款550 萬 元至李溢洋指定之吳雪雲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再於翌 日(20日)匯款6 百萬元至上開吳雪雲帳戶內,而僅取得李 溢洋交付之益育企業有限公司支票1800萬元為擔保,嗣李溢 洋於一週後持3 紙各5 百萬元之支票欲向林昆正夫妻換回上 開1800萬元客票,林昆正夫妻收下上開3 紙支票後,雖未交 還該1800萬元客票,惟李溢洋亦遲未清償上開款項,因而受 有財產上之損害(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九所載)。 ⒉徐清良雖未立即出資認購股票,惟李溢洋仍於97年5 月至98 年8 月間先後向徐清良謊稱因辦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 務須籌措資金以完成上開計畫,而要求徐清良出資匯款至蔡 慧君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台新銀行逢甲分行等帳戶、黃鈺 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 戶,其間並於97年6 月間某日,命一名自稱「經理」之不詳 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持其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領取支票 憑證存根、付款憑條等公文書及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向徐 清良行使,以取信徐清良,俾以拖延還款期限及誘騙徐清良 繼續出資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 十所載)。
李溢洋於95年間結識員工黃國隆之父親黃正忠後,即以可代 為操作股票之方式,誘使黃正忠陸續交付金錢給其,其雖未 實際用於操作股票,然皆於數日後返還包含本金及高額投資 報酬在內之金錢予黃正忠,令黃正忠相信李溢洋確有投資股 票之專業能力,李溢洋見黃正忠業已對其信任,即與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 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共同犯意聯絡 ,由李溢洋先於96年3 月間向黃正忠詐稱要結束所經營之倍 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及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 公司業務,可取回9 千萬元資金,惟需一筆資金處理上開公 司清算業務,故向黃正忠借款200 萬元,而以蘇李換簽發之 支票清償兌現後,黃正忠相信確有蘇李換此人,經李溢洋表 示欲將公司賣給蘇李換可以獲利3 億元,但須支付會計師簽 證費時,黃正忠不疑有他,即於96年5 月2 日匯款717 萬元 至李溢洋所告知之蘇李換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帳戶 內。嗣李溢洋接續向黃正忠詐稱欲向蘇李換將公司買回後清



算公司之獲利更豐厚,因清算智利鑫漢公司及處理上開「02 14專案」清算業務,陸續支付會計師費用及繳付給集保中心 之保證金,須持客票向黃正忠調借現金,其將給付高額利息 等語,黃正忠因深信李溢洋所言為真,以其自有之資金及向 友人費南康、詹明達蔡永揮等人借款後,以匯款至李溢洋 指定之帳戶(包括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丁姿方、陳曉 娟、伍冠工程公司帳戶)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給李溢洋 ,意欲藉此賺取借貸利息(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十 一號所載),其間李溢洋則向黃正忠保證在買回公司後,會 將公司過戶至黃正忠、詹明達蔡永揮等人名下,並出示虛 偽載有渠等名義之偽造臺灣銀行存款證明、偽造之財政部臺 北區支付處公文書、偽造之臺灣集保公司私文書、偽造之寶 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私文書等文件(詳如附表二編 號十一號「行使文件欄」所載),以取信黃正忠,俾使黃正 忠願意繼續借款及拖延還款期限。惟李溢洋詐得黃正忠等人 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股票投資,反係用於清償 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且於李溢洋詐騙黃正 忠之期間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基於與李 溢洋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推由連亦姍在住處內以女主人身 分招呼黃正忠,及提供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黃正忠等人 匯款進入;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分別負責收取現金、 處理支票兌付事宜、向黃正忠拿取支票等行為分擔,蔡慧君黃鈺真亦另提供自己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梁馨予則 自98年4 月1 日開始與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向黃正忠收取現金及支票 等事宜,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㈨緣顏小棋於97年間前往「大漢水晶藝品店」出售雞血石,因 而結識該店負責人張景棠、許智瑄夫妻後,即引介張景棠夫 妻前往李溢洋住處與李溢洋見面,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由李 溢洋向張景棠夫妻謊稱是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券保管交割 業務承辦人員,因承辦該項業務需要資金周轉之需求,欲向 其借款周轉,並以其所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公文書、 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存額餘額證明申請書及偽造之國庫支票 ,向張景棠夫妻行使之外,並交付他人開立之客票作為擔保 借款及清償藝品賣賣價金之用,致張景棠夫妻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先後以匯款、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借款予李溢洋, 意欲藉此賺取利息(所行使之偽造文件名稱、受害期間及金 額如附表二編號十二號所載)。惟李溢洋於詐得張景棠夫妻 交付之財物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周轉,反係用於清償



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且於李溢洋詐騙張景 棠夫妻之期間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先後 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推由連亦姍在住處內以 女主人身分招呼張景棠夫妻;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分 別負責收取現金、支票、處理支票兌付事宜等行為分擔,蔡 慧君亦另提供自己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 入。梁馨予則自98年4 月1 日開始與李溢洋連亦姍、顏小 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向張景棠夫 妻拿取現金、支票等事宜,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 實施犯罪。
李溢洋於97年10月底經由平日借貸往來之蔡志勇介紹而結識 葉德財、葉子豪後,得悉葉德財、葉子豪有意從事投資,遂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 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向葉德財、葉子豪表示其所投資之 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業已投資20餘億元,因清算的簽 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投資獲利甚 豐,邀約葉德財、葉子豪參加投資,經葉德財、葉子豪於97 年11月間介紹葉德光認識李溢洋後,葉德光亦有投資意願, 李溢洋遂繼續向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三人謊稱:其持有 精算師執照,已罹患大腸癌等語,於2 、3 個月後,李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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