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吳勃寰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能 陳碧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被 告 楊宗霖兼法定代理人 楊昆盛被 告 臺中市東勢區區公所上 一 人代 表 人 葉玉錦被 告 蕭倍林 張寶煙即中宏土木包工業社 陳敏智 林忠介 葉阿古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99年度易字第388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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