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49號
TCDM,100,附民,49,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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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吳勃寰
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能
       陳碧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被   告  楊宗霖
兼法定代理人 楊昆盛
被   告  臺中市東勢區區公所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葉玉錦
被   告  蕭倍林
       張寶煙即中宏土木包工業社
       陳敏智
       林忠介
       葉阿古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99年度易字第388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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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