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55號
TCDM,100,附民,255,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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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高壯志
被   告 楊士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明知賴素玲為原告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 意,分別於98年5月6日、98年5月13日、98年5月20日、98年 6 月5日、98年6月中旬、98年6月26日,在台中市○○路○ ○路邊停車格之車上、臺中市○○路○段某汽車旅館、臺中 市北屯區好勝地汽車旅館、臺中市○○路重劃區○○○路邊 車上、臺中市○○路之汽車旅館、臺中市○○○路○路邊車 上與賴素玲發生性行為,嗣原告於99年5、6月間某日,經賴 素玲告知,始得知上情並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司 立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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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