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548號
TCDM,100,聲,2548,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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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創琦
具 保 人 王月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創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王月娥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 有明文。茲查,該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此有送達證 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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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