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538號
TCDM,100,聲,2538,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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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人)趙子龍
具 保 人 楊振欽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振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趙子龍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趙子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本 院豐原簡易庭以100年度豐交簡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拘 提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及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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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