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莉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432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廖莉玲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廖莉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共4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