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
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
聲字第1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8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