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10號
TCDM,100,聲,2410,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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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興中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興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興中前因竊盜、恐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年11月15日確定,經合併刑期6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205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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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